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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精选(050004)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媒体出处: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4-05-11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销售基金单位;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5)担任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