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托管人)

媒体出处:证券时报  时间:2001-11-21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注册资本:851亿元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0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5,316.95亿元,所有者权益1,148.5亿元,实现税前利润84.83亿元。一级资本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29位;2000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居第32位。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遍布全国各地的25,000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6,700余台联网ATM以及5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5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立3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40余人。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1年10月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等1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142亿份。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基金清算处、基金核算处、监督稽核处)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华夏成长(000001)基金华夏基金 于2001-12-18开始发行,发行量为3236830106。 华夏成长(000001)基金 由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其基金经理为巩怀志华夏成长(000001)基金的基金类型投资风格为 股票型。最后更新时间:2009-1-9 1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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