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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媒体出处:证券时报  时间:2001-11-21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