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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附件)
媒体出处:证券时报  时间:2001-11-21
基金附件
附: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1日
